佛山宠物狗政策
佛山市关于宠物狗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养犬备案制度
养犬人需将饲养犬只的品种、数量、狂犬病免疫证明等信息报送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备案。
未申请补发犬只备案证明、犬牌的,由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责令三个工作日内申请办理补办手续;逾期不改正的,处每只五百元罚款。
免疫和防疫
犬只出生满三个月的,养犬人应当将犬只送至狂犬病免疫点进行狂犬病免疫,取得犬只免疫证明。
免疫有效期满前三十日内,养犬人应当送犬只再次进行免疫。
遛狗行为规范
犬只外出应当携带已免疫证明或者佩戴犬牌。
使用长度两米以下的犬绳牵领并佩戴口嚼或者嘴套等防护器具,或者装入笼内。
有效制止犬只攻击行为。
避让行人尤其是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
不进入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根据需要划定的其他公共场所(盲人携带的导盲犬、肢体重残人士携带的扶助犬除外)。
禁止饲养烈性犬
城市市区范围内禁止饲养烈性犬,盲人饲养的导盲犬、肢体重残人士饲养的扶助犬除外。
单位违反规定处每只五千元罚款,个人违反规定处每只二千元罚款。
携带犬只外出
盲人携带的导盲犬、肢体重残人士携带的扶助犬可以进入上述限制区域。
其他犬只外出时应装入犬笼,确因免疫、备案、诊疗需要携带外出的,应当装入犬笼。
法律责任
对违反养犬行为规范的各类不文明养犬行为创设了相应处罚措施,包括罚款、没收犬只等。
这些规定旨在规范市民的养犬行为,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公共秩序和市容环境卫生。建议养犬人严格遵守相关规定,以免受到处罚。